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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含义

《国有资产管理评估办法》规定: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评估内容
固定资产
土地使用权
探矿权采矿权
森林资源资产
金融衍生产品
评估流程
申请立项
资产清查
评定估价
验收确认
评估所需材料
国有资产评估合鸿服务优势
一对一的拥有10年以上评估经验的评估师专属服务
评估师深入现场勘察服务
五个工作日完成全部评估工作
资产评估报告接受权威部门监督备案
评估专家问题解答
1
占有单位那些情况下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2
什么情况下进行的国有资产评估无效?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3、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3
国有资产评估需要在什么地方备案?
1、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部负责核准
2、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核准
3、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财政部负责;子公司或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负责。